教會章程

中華基督教信義會得勝堂章程
90.7.1核定通過
96.12.23第一次修正第12,13條部份內容
97.4.12第二次修正第10-17條部份條文內容,增列第18條與26條第2項內容。
100.10.2第三次修正第13條執事職責部份條文內容。(100.10.1長執會核定,100.10.2會友大會通過)
102.1.20第四次修正第7,12-14,16-18條部份內容與組織圖,並增訂第15條。(102.1.19長執會核定,102.1.20會友大會通過)
107.1.21第五次修正條文內容。(106.12.23長執會核定,107.1.21會友大會通過)
108.1.27第六次修正條文內容。(108.1.12長執會核定,108.1.27會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教會定名為中華基督教信義會得勝堂(以下簡稱本堂),屬財團法人台灣省中華基督教信義會(以下簡稱總會或本會)之會員教會。
 
第二條  信仰:
一、本會信仰上帝為獨一無二、三位一體之真神,並遵奉新舊約聖經為正典,乃上帝啟示之道,信心、教義、生命之指導根源,及人生惟一完全準則。

二、本會承認使徒信經、奧斯堡信條、路德小本基督徒要學為基本要道。
 

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在基督裏互為肢體,與主同工,本著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節之經訓,共建天國於地上為宗旨。


第四條  事工:本會為廣傳福音及造就信徒。為推廣以上事工,得藉主日崇拜、福音佈道、禱告、查經、小組造就、團契活動、社區關懷及文教廣宣等方式進行。

第五條  會址:本堂以新竹市大學路五十一巷十三號為會址。

 
第二章  會友
第六條  資格:
一、承認本會信仰,在本堂受洗及受堅信禮者。

二、在其他教會受洗,願接受本堂章程,在本堂聚會三個月以上,經本堂正式接納者。但同屬總會會員教會之會友需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三、本堂正式聘任之教牧人員及其配偶。

四、本堂會友之會籍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生活準則及權利:
一、經常參加各項聚會,彼此相愛,熱心服事教會,愛護教會,以教會為屬靈之家。

二、為教牧人員及教會各項需要代禱。

三、甘心樂意奉獻時間、金錢、恩賜,服務教會以榮神益人。

四、常作見證,引人歸主。

五、常作靈修禱告,力行個人佈道。

六、年滿十八歲得出席會友大會並有投票權。

第八條  受洗及堅信:
一、按照常例領洗加入教會及行堅信禮者,須先經教牧人員輔導並認可後始得予以施洗,施洗後應參加教會開辦之初信造就班。

二、未滿十二歲之嬰兒、兒童,其父母或監護人為基督徒者,得應其父母要求,施行嬰兒或兒童洗禮。

三、領洗嬰兒、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應常為該嬰兒、兒童代禱,以上帝之道教養之。

四、已領洗兒童需滿十二歲後並舉行堅信禮後,方得領受聖餐。

第八條之一  資料處理
一、本堂會友應填具個人資料,以供建檔及聯絡。

二、本堂會友遷徙他處者,得由本堂介紹轉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組織架構圖:本堂組織架構圖由長執會訂之。

第十條 會友大會
一、會友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為本堂最高之權力機構,其職責為選舉長老、執事及審核年度預算、決算及重要法案。大會休會期間,除本章程規定由大會行使之職權外,由長執會代行其職權。

二、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由長執會負責召開之。惟如有重大事件,長執會應於議決或收受五分之一會友連署後,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大會。

三、大會需有二分之一出席會友參加,其議案始為有效。

四、長執會應於大會召開前核定出席會友名冊,出席會友資格為前一年主日崇拜(兒童主日學老師參與兒童主日學服事次數應計入之)出席十二次以上之會友,擁有大會發言權與投票權。未達出席標準之會友,稱為列席會友,得經主席同意在大會發言但無投票權。臨時大會之出席會友資格亦同。

五、長執會主席為大會當然主席。

六、按牧同意、長老選舉、財產處分(不含預算編列)及章程修改議案需由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之,其餘議案經由出席人數超過半數同意即為通過。

 
第十一條 教牧人員:牧師、教師(男性)及教士(女性)
一、職權:宣講真道、牧養教會、施行聖禮、防止異端並代表教會綜理教會事工。

二、聘請:本堂得由長執會主席召集成立聘牧委員會,提名建議人選,經長執會通過後報總會備查之。教牧人員聘用相關作業規定另訂「教牧人員聘用辦法」。

三、主任教牧人員:本堂如有一名以上(不含)受薪教牧人員,應由長執會決議指定一人為主任。主任教牧人員對外代表教會,綜理教會事工。

四、辭職或解聘:教牧人員因故辭職,需提前向長執會主席提出辭呈,經長執會通過,並報請總會解聘之。本堂對教牧人員不續聘時需經長執會通過,並由長執會主席告知。

五、按牧:教師須在本堂任職三年以上,得由長執會通過推薦,經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向總會申請按牧,並依總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長老
一、資格
(一)符合聖經提多書第一章第六節之條件且夫妻均為基督徒,並皆為本堂會友。

(二)在本堂聚會五年以上,並曾任本堂執事。

(三)年滿三十五歲之弟兄。

(四)有宣教、牧養或治理之恩賜者。

(五)提名前一年,在本堂主日崇拜出席次數達三十四次以上(兒童主日學老師參與兒童主日學服事次數應計入之)。
 
二、產生:由教牧人員及長老得就符合資格之候選人名單中,徵詢候選人個人及配偶意願後提名,經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按立。長老為終身職。

三、名額:視教會之發展由長執會訂定,並報請會友大會通過調整之。

四、職權:協助教牧人員,按神旨意牧養、治理、宣道、探訪、訂定教會長程目標。關心會友與慕道友之靈程與參與教會之人事、任免、懲戒案之評估。
 
第十三條 執事
一、資格:
(一)年滿二十一歲之本堂會友。

(二)符合使徒行傳第六章3-7節,提摩太前書第三章8-13節聖經教導之會友。

(三)受洗三年以上,加入本堂一年以上。

(四)提名前一年,在本堂主日崇拜出席次數達三十四次以上(兒童主日學老師參與兒童主日學服事次數應計入之)。

(五)符合本章程第七條之生活準則相關規定。
 
二、產生:由長執會徵詢符合資格之會友及配偶同意後,始提名為下屆執事的人選。經大會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通過。

三、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名額:五~七名,得視教會之發展調整之。

五、職權:執事之職權由長執會另訂之。

第十四條 區長
一、資格:
(一)年滿二十一歲之本堂會友。

(二)符合使徒行傳第六章3-7節,提摩太前書第三章8-13節聖經教導之會友。

(三)受洗三年以上,加入本堂一年以上。教牧人員不在此限。

(四)受任前一年,在本堂主日崇拜出席次數達三十四次以上(兒童主日學老師參與兒童主日學服事次數應計入之)。

(五)符合本章程第七條之生活準則相關規定。

(六)有牧養負擔者。

 
二、產生:由教牧人員、長老提名經長執會同意後任之。

三、任期:二年,名額得視教會之需要調整之。

四、職權:
(一)負責該牧區聚會內容的制定,並為會友及慕道友守望代禱。

(二)瞭解該牧區負責同工、會友的需要、和靈程的發展。

(三)協助教牧人員處理緊急需要。

第十五條 小組長
一、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之本堂會友。

(二)符合使徒行傳第六章3-7節,提摩太前書第三章8-13節聖經教導之會友。

(三)受洗三年以上,加入本堂一年以上。

(四)受任前一年,在本堂主日崇拜出席次數達二十六次以上(兒童主日學老師參與兒童主日學服事次數應計入之)。

(五)符合本章程第七條之生活準則相關規定。

(六)有牧養負擔者。

 
二、產生:由牧養部會議負責由符合資格之候選人中甄選任之。

三、任期:二年,名額得視教會之需要調整之。

四、職權:
(一)安排小組聚會內容,瞭解小組成員的需要、關懷並協助組員與慕道友之靈程的發展與守望代禱。

(二)傳達教會訊息並推動教會拓展與執行長執會各項決議。

(三)回報小組會友現況,並協助教牧人員處理緊急需要。

第十六條  牧長會
一、組織:由主任教牧人員或教牧人員、長老組成,並邀請信神院長參加。

二、職權:負責擬訂教會發展與信神合作相關之議題。牧長會屬長執會之諮詢單位。

三、會議:牧長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教牧人員或教牧人員召集之。

第十七條  長執會
一、組織:由主任教牧人員、教牧人員、長老及現任執事組成,並得邀請信神代表列席參加。

二、職權:長執會,係本堂於大會休會期間之最高決策單位,負責教會各項事工之推動。

 
三、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主席由長老輪值,每任一年。年滿每六十五歲長老得不參與輪值。長老從缺時由執事互推輪值之。
 
四、長執會得聘請幹事若干名處理教會例行事工,「幹事聘用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 牧養部與治理部
一、牧養部
(一)組織:由長執會委任長老或教牧人員一人負責。

(二)職權:負責本堂牧養、崇拜、關懷、宣教、裝備等相關事工之推動。

(三)牧養部組織辦法由長執會另訂之。

二、治理部
(一)組織:由長執會委任長老或教牧人員一人負責。

(二)職權:負責本堂行政、財務、總務等相關事工之治理,支援牧養部各項事工之推展。

(三)治理部組織辦法由長執會另訂之。

 
第十九條  人事評議委員會
一、人事評議委員會為非常設組織,其召開時機為本堂受聘教牧人員、幹事與長老、現任執事,在道德、信仰、人際關係,或適任上有疑慮時,得受長執會委託組成人事評議委員會討論之。

二、人事評議委員會由長執會中推派三至五人為原則。長老為當然代表,惟採利害關係人需迴避之原則。

三、人事評議委員會提出建議案後,提交長執會處理。

 
第二十條  研發會
一、組織:由主任教牧人員或教牧人員、長老、卸任執事及學有專長同工組成。

二、職權:負責教會長程規劃或專案研究。研發會屬長執會之顧問諮詢單位,所提之研究規劃均需長執會議決始具效力。

三、會議:研發會不定期召開,由主任教牧人員或教牧人員召集之。

 
第四章  財務
第二十一條  堂產:凡本堂所有動產及不動產概為本堂公產,不動產不得移作別用,非經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任意處分。

第二十二條  經費:本堂經費來源包括1.主日奉獻2.什一奉獻3.利息收入4.特別奉獻5.其他收入。本堂支用之經費需依年度預算處理,若有特別開支,應由長執會通過後始可支付。

第二十三條  管理:依總會頒發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會籍喪失及懲戒
第二十四條  喪失會籍:本堂會友無故不參加主日崇拜連續半年以上者,即自動喪失會籍。

第二十五條  懲戒:有關本堂會友懲戒事宜,本堂依照馬太福音第十八章15-18節及哥林多前書第五章1-5節經義處理。

 
第六章  教會合作
第二十六條  合作關係:本堂與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義神學基金會所屬中華信義神學院係合作及夥伴關係,其精神旨在整合教會及神學院軟硬體資源,以實現國度觀及大使命之目標。(參閱雙方場地使用協議備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修訂:除本章程第二、三、四條不得修改外,其餘各條如需增刪,需經長執會提議,或五分之一會友連署,始可提案討論。經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修訂之。

第二十八條  授權:為執行本章程相關規定,本堂授權長執會另訂施行細則、辦法或其他配套規定。